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滁应急〔2021〕48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的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明确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程序为申请、审查、决定。
(一)申请
企业先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县级应急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再向市局窗口提交申请。
延期换证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
(二)审查
市局行政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首次申请的,市局业务科室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延期换证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场核查委托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县级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牢核查关。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现场核查意见书要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三)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2. 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取证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 已取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